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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eat365网站与国(境)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 (试行)

发布日期 :2017-10-17作者 :点击 :

校教字【2014】28号

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国(境)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的管理工作,确保项目健康有序运行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公司工作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章

第一条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(简称联培项目)指公司与国(境)外院校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而互相承认本科阶段的学习过程、互认学分而开展的“3+1”、“2+2”等形式的联合培养项目。员工通过联培项目的学习,达到双方院校的毕业要求后,可分别获得beat365网站与国(境)外联合培养高校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。

第二条参加联培项目的员工(简称联培项目员工)应为公司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在籍员工。

第三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公司各学院与国(境)外高校相关学院、系开展的联培项目的管理。

第四条beat365网站成立国(境)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工作小组,负责学校联培项目的统一管理。

第二章 报名、录取、出境

第五条 公司员工自愿选择参加公司与国(境)外院校开展的联培项目。联培项目员工的最终录取由公司与国(境)外联合培养的院校根据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标准协商决定。

第六条联培项目员工收到外方院校的录取通知后,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,由所在学院统一为其办理留学审批手续。留学审批手续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,所在学院统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、教务处审批后,员工方可离校。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,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七条 联培项目员工出国(境)前,应签订《beat365网站国(境)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责任书》,明确国(境)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、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。

第八条联培项目员工离校前,所在学院应对参加项目的员工进行出国(境)前教育,并为员工指定联系人,负责与员工保持经常性联系,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。

第三章 学籍、学分及毕业管理

第九条联培项目员工继续保留公司学籍,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公司在籍员工。员工在完成公司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,满足公司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后可获得beat365网站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。

第十条联培项目员工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,应按《beat365网站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(暂行)》(校教字【2009】66号)进行学分置换。置换后仍不能达到公司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,员工需按公司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。

第十一条联培项目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,须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。原则上如果缺课时间在1个月内,插入原班级学习;如超过1个月,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。

第十二条涉及毕业年级的联培项目员工,需于规定日期内将毕业资格审核所需资料(包括学习成绩、符合规定的电子照片等)提交所在学院。如需延长在外学习时间,员工需于毕业当年3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(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),延学手续按照《beat365网站本科员工管理规定》(校发【2005】168号)办理,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。

第四章 费用管理

第十三条联培项目员工在国(境)外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依据学校或学院与国(境)外联合培养高校签署协议条款为准。员工在外学习期间,应向公司正常缴纳学费,费用标准为其原所学专业学费标准。

第十四条联培项目员工须自行办理护照、签证并支付相关费用,并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。

第十五条申请公司助学贷款的联培项目员工应在出国(境)学习前缴清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。联培项目员工在国(境)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补助等待遇。

第五章 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

第十六条联培项目员工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,努力学习专业知识,注意人身安全,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行为。如有违法违规行为,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七条联培项目员工到达合作院校后,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公司相关学院为其指定的联系人。各学院应于接到派出员工反馈后3天内,将该项目的派出员工情况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。

第十八条联培项目员工在国外学习期间,应于每学期初将前一学期国(境)外学习成绩提供给员工所在学院,由学院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学分置换并上报教务处,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。

第十九条联培项目员工在国外学习期间,派出员工所在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员工的管理职责,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,了解派出员工的思想动态及学习、生活情况并给予指导,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习计划。

第二十条联培项目员工在国外学习期间,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,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。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校,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,并报教务处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,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展的项目,仍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。

(beat365网站教务处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2014年4月15日公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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